我抗议!——崔武等律师为涉嫌滥权及侵犯他人

日期:2022-01-19 / 浏览: 639

我抗议!——崔武等律师为涉嫌滥权及侵犯他人信息的私企老板辩护记
                                                                   润商律师事务所自媒体报道组
    80多万条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
     3个曾经也算是人物的苦逼犯罪嫌疑人
     1场绝对精彩的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
      究竟是他们罪有应得,还是公诉机关上纲上线?
    “我那个去,哥儿几个看着确实很像消息贩子啊!”
      2017年6月15日上午9:30,南京某法院,15法庭。
      旁听席上黑压压一片,全是旁听群众。
       门外传来清晰的铁链在地上拖动的声音,“咯噔”“咯噔”持续不断,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听来显得有些恐怖,此时此刻的气氛用“倒吸了一口冷气”来形容毫不过分,令人汗毛倒竖。
        此时门打开了,一名法警押着三犯罪嫌疑人依次入场,手脚都上了戒具,铁链拖在地上的“啪嗒”声就是他们脚上的戒具发出来的。
        打头的是第一被告人牛爷,个头极高,瘦得像一张纸片,他作为前国家工作人员的风采已荡然无存,加之身穿一件陈旧发黄的白衬衫,此时的他看上去就是个普通的老人,没人能想象得到他会与一桩牵连甚广的涉嫌滥权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有关。
        中间是第二被告人李娘,一身黑衣,头发随便挽着,戴着老式黑框眼镜,面有菜色,形容枯槁,一副手足无措的样子。她是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崔武的委托人,此时她不像个私企老板,倒像个做了错事的祥林嫂,耷拉着脑袋,一言不发,等待发落。
         第三被告人张姐,面有菜色,即使不说话,嘴巴依然向前拱着,这使得她的面孔看上去有一种倔强的委屈。三人都好像经霜的茄子,垂头丧气的接受旁听席上各种眼光的拷问,有惊讶、不解,当然也有看热闹和冷眼。
      “我那个去,这哥儿几个真像信息贩子啊。”旁听席上有人交头接耳、窃窃私语。
         现代人时常被各种推销电话骚扰,从代开发票到新楼开盘无所不包,21世纪是个信息社会,贩卖公民信息用于敛财这件事虽然未曾公开,也已经成为一条地下产业链。某些生财有道的聪明人会将公民在办理业务后提供的个人信息当做商品贩卖,从中牟利。于是一般人都会不断接到俗称的骚扰电话,大家对这种电话虽不至于恨得牙痒痒,恨不能将贩卖自己个人信息的信息贩子杀之而后快,但也委实认为给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因此本案开庭才会有那么多吃瓜群众自发参与旁听。
        “我抗议!”这句话成为旁听群众闭庭之后最爱念叨的一句口头禅!
        “啪。”法槌落下,庭审正式开始。
         “我抗议,审判长。三名被告人并非暴力犯罪,今天开庭应该打开他们的戒具,以便在法庭上充分发挥。”第一被告人牛爷的辩护律师率先提出。
           审判长沉吟片刻,看了看三名被告人,点了点头:“律师说的有道理。抗议成立。请法警打开戒具。下面开庭。准备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且慢审判长!我也来提出一条抗议。三名被告人都同时坐在被告席上,应逐一讯问。不得集中讯问,防止互相影响。“崔武律师举手表达了对程序上的异议。
           法官点点头,“等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请法警带第二、第三被告人退下,到羁押室等待传讯。”两位律师先在法庭上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并得到采纳,可谓将了法官一军,但法官心平气和接受了。可见,律师不是来捧场,也不是来拆台,而是来补台的啊。
        “还蛮正式的嘛。”旁听席上有人小声嘀咕了一句,以前只在香港影视剧中才能看见的刑事案件调查程序在面前上演,旁听席上的旁听者们有小小的兴奋,瞪大了眼睛。
        “2011年至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张姐(南京某会计事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推销其公司代账业务,由牛爷(原南京某区国税局主任科员)以每年2万5千元价格与徐某(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提供南京每日新登记注册企业的日更信息,该信息中包含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徐某安排黎某(该公司员工,另案处理)于每个工作日用邮箱发送相关信息,现保存信息涉及文件数97个,涉及信息条目数量62196条。牛爷于2016年9月16日被刑拘至今,11月30日被批捕。张姐于2016年11月30日被批捕,后被取保候审。
         李娘(南京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推广本公司代账业务,向牛爷购买税务信息,从2010年至2016年,涉及数量达80多万条。并向犯罪嫌疑人侯某、莫某,张某分享邮件附件链接,且接受侯某人民币14500元。牛爷于2016年11月30日被批捕,李娘于2016年11月30日被批捕。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认为,牛爷利用职权出售信息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另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另根据《刑法》第69条,应数罪并罚。综上所述,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公诉人的声音回荡在法庭中。
         宣读完起诉书后,开始讯问被告人。(因崔武律师抗议,审判长令张姐、李娘退庭候审)第一被告人牛爷留下接受讯问。
         审判长问牛爷,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牛爷说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自愿认罪并供述,根据其职权能看到南京市企业税务信息,后又利用他人的账号密码登陆,看其他区域的税务信息。这是其工作权限范围内的事,不构成犯罪。
        李娘为拓展公司代账业务向其索要,其从2010年开始陆续向李娘提供税务信息。后又点拨李娘可看工商信息寻找潜在客户,并于2015年开始向其提供相关信息,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好处费。他同时供述该买卖行为并未取得任何涉案企业许可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许可。至于工商登记信息则是张姐先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但后来因为他也想浏览并使用,于是和张姐商量由他支付那笔每年2万5千元的信息费,条件是给他账号、密码,方便随时登陆。
         李娘供述,其获取企业税务信息和工商信息是以邮件形式,用126邮箱收取,但初衷只是为获得更多企业联系电话推销代账业务,而非从事犯罪活动,或故意散布公民个人隐私。所获信息曾转手提供给他人(犯罪嫌疑人侯某、莫某、张某,另案处理)及其熟人刘某某创业,分三四次提供,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七八千元,除自己留下两千元外,其他均以感谢费名义给了牛爷。税务信息从2010年开始就陆续获取,延续至2016年下半年。但工商登记信息却是2015年才开始索要,因公司业务少,经济拮据,为寻找潜在客户多赚钱,她又找牛爷索取工商登记信息。
         张姐供述,税务登记信息是牛爷利用手中职权搞到无偿发送给她的,因牛爷亲弟弟是其合伙人,两人共同出资成立南京某会计事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且牛爷弟媳在该公司任职,为帮他们拓展业务,牛爷遂陆续向其提供税务信息。
        工商登记信息是其本人先与某网络公司经理徐某签约,由该公司员工邮箱发送,信息费每年2万5千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后该笔款项由牛爷承担)。信息中包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号码、注册资本等要素。因账号和密码均告诉了牛爷,牛爷本人也曾登陆邮箱,查看并转发相关信息。
发问,舍我其谁。
         三被告人的单独陈述完毕,原本是讯问环节。今天公诉人难得不讯问被告人,于是律师团当仁不让地发问被告人。律师不同于公诉人,讯问体现了居高临下,而发问,体现了平等。我们且看崔武律师在李娘个人陈述完毕之后对其的发问。
       “李娘,为什么要买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啊?“
        “为了拉业务,我开了一家代账公司,但是生意不好,我家里经济负担重,想多找点企业的联系方式问他们要不要找人代账,多做点业务赚钱。“
       “税务登记信息中部分含有电话号码,那么电话号码用其他方法能否查询到?”
         “工商登记网站上有时候也能查到。“崔武很满意,点点头。
          “工商登记信息包括哪些(要素)你还知道?“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注册资本数额;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企业投资人(是公司的就是股东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等等);企业的分支机构等。涉及人的姓名的没有,也没有个人电话。有的话也是企业电话。“崔武眉头舒展开了,他对李娘的这个回答很满意,企业电话和私人电话是两回事。企业电话是为了拓展业务方便客户所必须公布的。
          “工商登记信息网上能否公开购买?“
          “上网能查到。因为公开信息就是为了方便各公司拉业务,工商局网站上公开有企业基本信息。所以能公开买到。“
           “税务登记信息呢?“
           “牛爷给我的,是牛爷职权范围内的事,我为了拉业务,问企业要不要找人代账,想多找点企业的联系方式才找他要的。“这个答案使崔武的眉头有点皱,确实是李娘找牛爷索取的,不过倒也是,牛爷和李娘虽然认识,但交情绝对没到牛爷会主动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的地步。
          “(提供给你的信息)指向不特定人?”
        “是的,只能找到公司的人,但不是特定的人,只是那个公司的员工,具体什么人不知道,也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崔武点点头,这个回答很好。
“税务、工商信息又转手他人这件事你有没有事先告诉牛爷?”
“有。都是朋友,熟人,大家都是为了拓展业务,互相帮忙这种,我和牛爷说过的。他(指代牛爷)也同意了。”
           “购买信息或者转手他人是不是合法啊?你还知道啊。”
           “就是互相帮忙,因为都是朋友,大家都要拓展业务,就帮人忙给人用,当时没想到是犯罪。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当时没想到是犯罪。”
         “哪些信息在工商登记网上能查到啊?”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注册资本数额;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企业投资人(是公司的就是股东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等等);企业的分支机构等,但电话号码有没有不记得了。”
            崔武对委托人李娘的回答基本满意。她知道如何巧妙地为自己辩解。
            发问完了之后,就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于是“我抗议!”的声音再度回荡在法庭内。
每个律师发问完毕,公诉人开始举证。辩护律师团对这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贩卖信息的事实无异议,但大部分认为对事情的定性不能成立。控方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又问:“各位辩护律师还有证据提交需要提交?”
            崔武:“我还有两份证据要提交法庭。《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公开查询。这份证据很重要。还有一份《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证明企业联系电话必须公开的事实。“
           审判长:“提交上来。”
         崔武遂提交两份证据复印件。这两份证据非常重要,能够证明联系电话确系企业必须公示的信息,牛爷等三人不构成滥权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他同时强调:“李娘等人交易的税务信息和工商信息是法定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即使没有互相之间的买卖和共享,也能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到,任何企业和自然人均有权查询利用。并未涉及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譬如家庭住址,个人号码,因此不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企业信息不同于个人信息。有人将其整理加工要付出劳动,现在,大数据的研发已成新兴产业。从事此类公示信息的集中批发转售业务不宜定性为犯罪。大数据研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贸易。要享受信息互联的好处,则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那就是个人信息可能被滥用的事实。鉴于案情特殊,建议给予三人最轻的处罚。“这段话说得掷地有声,在开庭之后仍然使旁听群众记忆犹新。这时公诉人例行公事对崔武律师的举证发表了不予认同的质证意见。审判长接着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三名被告人在自我辨护时一致认罪,要求从轻处理。但是奇事出现了。他们请的律师却和他们唱反调,大都作出无罪辩护。
          “对事实予以认可,对罪名不予承认。”是辩护律师团中大部分律师的意见
            牛爷的辩护律师认为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是一回事。对事实予以认可,对罪名认定有异议。
             崔武律师对李娘买卖企业工商信息和税务信息的事实无异议,但并不认可对犯罪事实的定性他认为,牛爷不涉及滥用职权罪,仅涉及超越职权,侵犯了单位的信息管理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予以行政处分。既然几人为共犯,牛爷不能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李娘自然也不触犯该罪。
             其次,李娘是自然人,并无行政主体资格,也并未指示教唆牛爷利用职权提供税务信息和工商信息用于牟利,或散布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损失,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李娘的第二辩护人对事实予以承认,对罪名不予支持。张姐的辩护律师持相同意见,且补充了一点,滥用职权罪为结果犯,但本案公诉人并未提供具体受害人和损害结果,因此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名被告人的律师第一轮辩护意见发表完后,公诉人则反驳道:“首先,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其次我要提醒各位,刑法第253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被公开的信息要具有可识别性,类别不限,公开并非向随意的人公开。至于数量,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公诉书中所指的“80多万条”是纯公民信息,无须司法鉴定。第十一条所指的“空的或重复信息”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已删除。
             至于辩护律师所称的“无合谋”,在下载分享买卖税务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时,张姐李娘明知牛爷是利用职权获得信息仍然资源共享,且向他人进行买卖,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个人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主、从犯。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信息泄露长达数年,几人涉及信息数量总共有80多万条,情节严重,不符合“情节轻微”的法律规定,因此无从轻、减轻情节。且《网络安全法》是国家法律,其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法官听取了三名被告人一致求饶的最后陈述后,经研究认为,鉴于控辩双方分歧严重,宣布闭庭,等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后记:
          中国人很忌讳“吃官司”,在国家公权力面前,自然人的力量很渺小。此时,律师不可或缺。首先,一般人不懂程序性事务,律师参与将提高诉讼效率。其次,律师因其专业素养,能够一眼洞穿问题甚至陷阱,直捣黄龙。再次,律师在调查取证,查阅卷宗,参加诉讼时更方便,有利推进案件进程。虽然法院未必采纳律师意见,但律师参与可防错案,有助法官全面的分析案件。律师独立辩护,不一定要听命于委托人,事实与法律才是律师的最高追求。当然,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本案中被告人均认罪,辩护人大都坚称:你无罪,便是体现了律师参于刑事诉讼的可贵。
目前我国刑案辩护率低,大概30% 左右,很多人以为律师没用,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文章仅供普法之用,律师的意见仅是一方之言,让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作者:jsrs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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