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互联网经济,保护企业家的创业热情

日期:2022-01-19 / 浏览: 56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崔武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李某某,了解过本案事实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按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客观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李某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关键点。在本案中,不能认定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如下:
 
    1公司及多个项目的经营事实
 
    李某某吸收公众存款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其注册的并持有股权的公司有14  家。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有 互联网金融,有机农产品生产销售,连锁餐厅经营, 信息科技,互联网金融观察杂志和网站,山东房地产项目等。   辩护人提交的十四组证据证明,互联网+项目,正是国务院推广的时尚创业项目,也正是李某某投资经营的内容,因投资时间短,故暂未产生多大效益,但互联网+项目投资大、周期较长,也恰恰证明了李某某的项目具有前途,带有很大的知识经济价值,不能因为其资金链断裂就否定其项目的经济价值。李某某的易商贷公司的注册客户超过50万,签约客户就有17万多。在业内,注册客户的获客成本是500元每人,投资客户的获客成本是1500元每人。这些都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只要将其股权转让,就能带来可观经济效益。在被告人李某某进看守所前的当天,天盛控股集团董事长亲自来找李某某,就看中了易商贷公司的客户资源,愿意出资五千亿,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互联网金融观察杂志是和新华日报合办,有正式刊号,有客户征订的,互联网金融观察杂志的网站每天点击率10万到30万。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最专业、学术水平最高的杂志和门户网站。发展文化产业,通过宣传、广告上,通过举办论坛也能带来经济效益,也是国家大力倡导的产业。检察官在会见被告人李某某时,竟然以极其轻蔑的态度回答被告人:“我看过的,还不是为你们自己的犯罪作宣传的嘛。”杂志中没有一篇文章宣传李某某公司的,李某某作为杂志主编也只是用化名。不能因为互联网属于虚拟经济,就草率认定为从事诈骗活动。那与新时代就真的格格不入了。
 
    2李某某本人的资金流动及使用状况 
 
    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以及审计报告,李某某个人账户与整个案件相关联的所有账户的往来,仅为深圳易商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炜的银行账户,涉及金额:①李某某各账户汇款至杜炜的账户,自2014年9月8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计1143756.00元;②杜炜账户汇款至李某某各账户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计9123396.10元,其中②减去①的金额为7979640.1元。
 
    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以及审计报告,其余与该案相关联账户的银行流水往来,均是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用于支付借款人的本息、互联网金融公司各个营业部的正常经营、有机蔬菜项目的开办、互联网金融杂志的创办等的正常开销。
 
    关于李某某账户上的7979640.10元的去向:辩护人通过李某某银行账户的流水、审计报告、卷宗查阅以及李某某本人的陈述,该款项的去向为:
    (1)支付员工工资,如孙东浩等人的;
    (2)会务费、人员差旅费、餐饮招待费等公司运营开支;
    (3)用于清偿部分借款的本息;
    (4)公诉人指控李某某其中有400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其实这笔债务虽然是个人名下,但也是他用于山东房地产项目的借款。也属于用于投资经营。李某某并无长期占用此款项的目的。此款逾期不还,充其量构成挪用资金,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借用的400万元以外,李某某没有从涉案公司及项目中获得任何薪酬和好处,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两年来,他没有拿单位的一分钱工资。
即使该400万元被个人挥霍掉了,与公司的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造成大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原因是李某某没有客观评估运营公司项目需要的巨额成本,把互联网金融的摊子铺得太大,发展得太快,导致了资金链断裂,而并非因为李某某借用了这400万元。
 
    3、李某某个人的客观行为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李某某从未用集资款为个人购置过不动产、无任何奢侈消费,从未将集资利益汇给家庭成员。关于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其母亲在老家连个像样的住房都没有,其老婆也几乎没有收入和存款。
 
    李某某对公司多个项目精心经营和付出,其将互联网+项目作为一项伟大的事业在从事。其从事P2P业务的承诺给投资者的回报率也并非过高于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不属于无法兑付的情形;其从事的有机蔬菜、有机餐饮获得有关部门的认证并得到嘉奖。
 
    李某某在平台出现挤兑后,没有企图携款逃跑,而是一直在积极筹款还钱。
 
    公诉机关认定吸收资金1,2亿,已经偿还还剩近4000万元。可见李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假以时日,李某某是有偿还的可能的。李某某在山东有房地产项目,投资也很大。如果不是刑事追诉,盘活资产清偿债务是很有希望的。
 
    李某某不能偿还集资款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
 
    综上所述,李某某不具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李某某及其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故应对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处罚。
 
    二:本案应该属于单位犯罪,李某某应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是李某某经营的公司有无其他经营项目。实际上李某某吸收存款的目的是为了企业从事系列生产经营服务,公司重大活动都是集体讨论决定,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创办互联网金融系列公司并不是为了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法律并没有禁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行业做互联网金融的公司风生水起的很多。不能因为集资款还不上了,民企做的一切都是违法犯罪。否则李某某的今天就是马云的明天。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不宜认定为个人犯罪,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一边指控他把公司钱用于个人还债不对,又否定其公司犯罪的性质。
 
    三、李某某有自首行为。李某某当天去投案自首,并不是公司人员扭送到派出所的。他主动交代问题,应该认定自首。
 
    我们要向各位受害人道歉的是,李某某由于摊子铺得太大,经营不善,导致各位的损失巨大。但我们也要向你们保证的是,李某某绝非贪财之辈。他是一个敢于创新,敢于创业的人。2005年曾经荣获全国优秀中小企业家,曾经担任江苏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扬子晚报多次报道他的蔬菜鲜送项目。他个人开的车还是按揭买的。平常也没有挥霍钱财的习惯。也没有吃喝嫖赌等恶习。从没有出国旅游,甚至没有到过港澳台,出差高铁坐的的2等座,住的是如家、汉庭快捷酒店,吃的食堂十块钱的快餐。全家为经营,债台高筑,现在妻子儿女兄弟姐妹靠借债度日。如果想诈骗,用的着这么辛苦吗?被告人李某某资金链断裂,债主上门,主动投案,并要求取保候审,只想假以时日,可以盘活资产,偿还债务的。李某某期待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惩罚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他也是承受不起的。公安机关开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侦查,谁知到了检察院,遇到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了解,对国家产业政策不熟悉,对被告人的用心凭主观想象的办案人员,将案件定性改成了集资诈骗。各位的辛苦钱来之不易,大家心中的愤怒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即使将李某某碎尸万段也不能解恨。我们还要面对实际,共同来解决债务危机。期待各位被害人给被告人李某某机会,期待法官给李某某机会。现在国家对企业家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经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审查很严格,以促进生产经营,保护创业激情。我们期待法官全面吃透中央精神,守护好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勿枉勿纵。谢谢。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  崔武    
2018年  3 月7  日
 
 
(审判结果:法院按照集资诈骗罪最低刑罚判刑)
 
 
 

作者:jsrs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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