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红成黑,一把辛酸泪。枉称万事通,谁解其

日期:2022-01-19 / 浏览: 608

被告人纪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非法采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受本案16号被告人纪某家属的委托,由崔武律师、蒋忠顺律师担任纪某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阅读了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事情经过。尽管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为维护犯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并敬请法官采纳。
 
1、非法采矿一案,被告人纪某有自首情节,且最多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从犯。
2020年3月10日,纪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主动告知其知悉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纪某系普通的打工员工,2014年纪某受前老板吴培军介绍给管建军公司为“矿山整治工程”担任技术员,在管建军非法采矿犯罪案中,虽然管建军在矿区现场要求所有人员按照纪某指示施工,纪某作为该公司唯一一名工程技术专业人员也负责现场施工方案。
辩护人认为:
①管建军在丹阳势力极大且为人蛮横霸道,对不按照其指令的公司工作的员采取黑社会性质的谩骂及处罚。纪某受到压力必须依照管建军指示采矿,纪某迫于家庭生活经济压力没有选择辞职。但其在施工中也几次想管建军提出过不同意见并向现场承包人出具过罚单。表明其主观犯罪意愿较轻。
②同时还应考虑到,纪某其既不是公司合伙人或股东。也不是公司总经理等承担主要风险,获取主要采矿利润的管理岗位。在本案非法采矿罪中,老板管建军非法采矿盈利三亿多人民币。该公司非法采矿的盈利均由管建军及其他承包人、合伙人或高管获得,纪某是一名一年拿15万固定工资的受雇佣技术工。并未参与上述红利分配,仅仅拿了一份上班工资。
辩护人建议:本罪纪某人微言轻,其认为其在公司说了白说,不由分说。领导管建军依然故我,继续采矿。本罪应最多认定其为从犯,并按照自首情节对纪某按非法采矿罪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一事不二罚,纪某不应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使审判庭认为构成犯罪,也请求免于处罚。
辩护人经阅卷,纪某反复强调其并未参加管建军串通投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行为,卷宗中亦没有一处显示纪某有参与其他犯罪行为,纪某亦表示其仅仅帮助管建军非法采矿,对于管建军其他犯罪行为并不知情。纪某作为农村出身的技术工,为人朴实低调,从不惹是生非。2014年被前老板介绍去江苏龙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班,虽有超标采矿行为,但该行为仅仅是依据管建军指示要求完成老板安排的采矿工作,纪某对于管建军其他的违法行为均未参与。
本案主犯管建军案发前为当地镇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也是被政府表彰的优秀企业家。属于社会有头有脸的人物,是经地方政府认证的红顶商人。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表面特征。地方官员是否是其保护伞一个普通职工无从得知,不能把本案的被告人纪某当成一个全知全能、万事皆通的孙悟空。对管建军的社会表现,虽有部分传言,但最多也是听说而已。并未参与其决策,也不属管理层人员。
纪某平日仅仅完成自己的工作后喜欢一人独处,从不与别人过多交流,其也从来未参与过外面的事情。无论从纪某自身性格还是客观情况来看,认定纪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将其认定为积极参与人员,对纪某来说有些担当不起。
辩护人认为:根据同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而一事二罚,有待商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仅仅针对广泛参与犯罪行为的成员,不应采取秋风扫落叶式的行动,将所有被告人归纳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向纪某这种拿十几万一年死工资的普通打工者,不应遭受如此无辜牵连。辩护人认为即便法庭认定纪某构成该犯罪,被告人纪某也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法院免于对纪某的处罚。
 
3纪某品行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无前科、无劣迹。且睦邻友好,深得邻居称赞。
纪某本人自小睦邻友好,甚至从不与人红脸,深得同学、亲属、邻居喜爱。纪某本人品行良好,平日话不多,没不良嗜好。自从纪某被抓后,其家人不能相信其触犯涉黑犯罪。望司法机关念其忠厚老实,在老板处打工不易。应本着实事求是、勿枉勿纵的原则认定其是否犯罪。不能为了凑人数、凑罪名让纪某遭受不应有的处罚,蒙受不白之冤。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官予以考虑。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联系方式:13851668832
2020年10月23日

作者:jsrs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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