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代理反炒房诉讼

日期:2022-01-19 / 浏览: 943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房主是个老头儿,糊里糊涂的把自己唯一住房卖掉了。买家才付了定金,就找到老头把钥匙、房产证拿到手、麻溜进场装修了,一切进展如此之快。老头的儿子得知后,吓出一身冷汗:价值一千多万的房子不能这样出手。于是一家人赶紧找到了崔武律师。

 

接案篇:迅速发现突破点

 

已经签定合同,中途提出不卖了,一般人看来,这不是毁约嘛!按理说,这种案子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心里应该也很清楚,但崔律师经过仔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却接案了。原来,崔律师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买房人和房产中介公司员工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德祐地产中介公司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对方留下的地址也是德祐公司的。如果卖家的房子被中介用作炒房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往判例,合同是不成立的,拿回房子便有理有据了。于是,崔律师帮助当事人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争取把房子拿回来。

 

经过翻阅此前开庭材料,笔者得知,本案早在201811月就已经第一次开庭,关于被告是炒房人,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等主张原告已经向法庭主张过,但被告却一再否定其是炒房人,也非中介公司的员工,并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由于缺少证据支持,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 

 

二次开庭前一日,崔律师再约当事人来所探讨案件,经过沟通谈话,认为仍然需要坚持合同不成立的观点,顺着这个思路,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当事人提供了从企查查网站下载的信息:被告竟然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德佑公司的),企查查上备案的电话号码和诉讼材料上记载的一致!这就可以证明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做了虚假陈述,其自称不是德祐公司人员,也没有任何职业。谎称无业意在掩盖其中介的身份。炒房意图昭然若揭。崔律师更加坚定了之前的代理思路。

 

庭前篇:细节之处见高下

 

二次开庭当日920分,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崔律师已经坐在代理席静候了。还有10分钟开庭,崔律师又电话联系了当事人,确认其已经到达。“时间观念很重要”,崔律师时常这样告诫所内律师,“早一点出门,早一点到办公室,确保准时到达法庭,这对于一个律师来讲很重要”。

 

只见崔律师再次翻看了案卷材料,不经意间抬头和对方律师打了照面。“这个案子也很长时间了喔!”被告律师接应了,“是啊,案件换了审理法官,我们本来是起诉的,后来得知你们起诉,我们又撤诉,又提起了反诉......”,崔律师向着书记员说道:“现在法院案件是不是很多啊”,书记员应承着:“是的,一天开一个庭,要开5个月了。”崔律师短短两句话,礼貌的和被告方、书记员都打了招呼,气氛变得融洽了,书记员顺利的和双方沟通了庭前准备事项,以及新证据提交情况,为法官正式开庭节省了不少时间。

 

庭审篇:咬定青山不放松

 

当事人到齐,法官准时入庭。一切稳中有序。

 

法官做了基本的询问,请崔律师即刻在一份书面材料上签字,崔律师并不慌张,发现这份材料是对方撰写的,便说:“这不是我们的材料”,体现了律师的谨慎。时间再紧,也要认真核对才行。

 

法官总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双方争议点是违约金180万,因为即使合同不成立,也要返15万元定金,对吧?”双方表示认可。

 

庭审在有序的节奏中展开了。

 

首先是法庭调查阶段。由反诉原告举证。在其举证同时,崔律师飞快的记录,在书记员全部记下、法官询问反诉被告意见前,已经停下笔示意发言了。“这也同样是我方主要证据”,崔律师就对方提出的证据开展了证明己方观点的论述。“被告手书的补充条款约定要求原告同意被告将房屋装修后卖给第三人,并配合办理委托代理公证。被告自认已经有两套房屋。目前没有购房资格。可见反诉原告真实目的,不是为了购买,而是为了炒房......”就此直接进入了主题。企查查的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一提交,案情便有了很大推进,被告方顿时被动了。庭审中,双方就炒房问题、购房资格问题、涉押问题充分表达了各自的代理意见。但崔律师始终抓住被告炒房这一核心,咬定不放,坚持主张“被告炒房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炒房合同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要件,合同不成立。”就被告提出的补充意见,诸如:假如没有这起官司,将会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将取得购房资格,以及将出售给特定的第三人而非投机等等,崔律师则指出:“应考虑实然,而不是或然,不要对不确定的事实进行推论。”有利的否定了被告方的辩解。最后,崔律师进一步指出,“被告称可以离婚就有买房资格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将本案提升到一个社会性的高度。“城市房屋不是自由买房的商品。不是双方签字了合同就成立了。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反对为了非居住目的的买房。”崔武律师继续在法庭上讲起了政治。“请求依法支持买卖合同不成立,以打击炒房为目的的买卖行为。”庭审就这样在一个无法抗衡的理由下结束。崔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掷地有声,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当事人满意的点点头。

 

调解篇:人情练达即赢家

 

本案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进入了调解阶段。崔武律师表示尊重法庭意见,当事人也比较配合,积极与被告方沟通数额问题,迎合了法官希望调解结案的想法。但最后由于被告方原因,差一步没有达成一致,原告方也有最后的坚持,因此没有达成当场调解。

 

当事人虽然当庭同意调解,但是认为被告将自己原来的房屋装修设施尽数拆除,导致自己有房屋装修损失、房屋占用费亏损等,给出的调解让步已经最大限,无法再让步。这一点,崔武律师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

 

本案赢数较大,当事人经过庭审,信心倍增。但当法官在最后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崔武律师仍然积极主张调解。我想,这就是作为律师,在法律技术之外,体现了做人做事的方式,做律师不一定要咄咄逼人,赢得每一场官司,能给所有诉讼参加人留有余地,使诉讼结果让所有人都接受,何尝不是一种赢呢?

 

法官在调解时也说,如果原告不以反炒房为诉讼理由,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肯定败诉。现在因为房价上涨,卖家毁约的很多,但是诉讼到法院十起就有九起败诉。崔武律师的诉讼理由找得好。

 

(本文系普法之用,文章对部分人名地点做了技术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jsrs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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