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巧辩拆迁案

日期:2022-01-19 / 浏览: 1028

崔律师巧辩拆迁案

 

4月15日下午,原告塔塔金属材料厂诉某区人民政府非法强拆案件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沈家本的这句法律名言赫然排列在法院大门入口的照壁上。底下,盛开的月季花一字摆开。虽然春意浓浓,但是有生以来第一次进法院第一次告政府的李厂长一脸紧张:“崔律师,今天就仰仗您了!”如果说法律是武器,那么律师就是替人拿起武器的那个保镖。

今天我跟着南京崔武律师,有幸旁听他出庭代理又一起民告官案件。

 

 

  

 

庭 审 准 备

 

 

九点,原被告陆续进入法庭,各就各位。

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后,宣布全体起立。庄严的国徽下,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身着法袍,进入审判席。一声法锤落下,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

法官核实完原告和代理人身份后,接着向被告核实道:“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我是王区长”被告答到。

“我问的是姓名及职务”法官又强调一遍。

“A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姓名王刚”。对方刚显然没听清楚。

“原告对被告身份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崔武律师一边认真地准备着材料一边回答。

“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今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A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一案,并同步进行视频直播。下面正式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与理由。”

 

 

  

 

法 庭 调 查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金属处理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因其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1533万元,其中厂房建设103万元,设施设备损失14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崔律师字正腔圆,声如洪钟。履行他的代理职责。他知道法庭背后,还有很多拆迁户在关注这起典型的案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显然是肩负使命而来。

“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A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原告被招商吸引而来,与大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为40年,2015年被告A区政府也向原告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投资建设的金属加工厂为被告认可的投资项目,在2019年市政发布文件要求加强农业用地非农化清理,区府3月5日凌晨指使身份不明的人员强行进入原告的加工厂,在未出具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将厂房及原材料与生产设备以毁坏的方式强行毁坏搬空。故诉来法院请依法裁判。”光天化日之下,竟有这等之事?别急,这只是原告的单方陈述。

 

 

 

 

“请被告进行简要答辩。”法官指示。

“被告并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金属加工厂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拆除其厂房的证据,此次拆除行为系村民和劳务公司所为。我方将提供村委会提供的村民会议决议来证明。” 被告区政府显然否认强拆行为是由其作出。

 

 

 

这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就是让你们双方各说各的理。法官才好根据事实和法律居中裁判。

“本庭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诉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也就是拆除行为是否由区政府所为?二:原告的损失情况。双方是否同意?”法官发话。在得到当事人双方一致的肯定后,法官开始分配举证责任。“正常行政诉讼应当由被告举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像行政处罚类行为均有书面处罚通知故而原告无需举证,鉴于本案被告否认强拆行为是其所为,故应由原告先就被告存在所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然后被告可举证其抗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的证据。”法官宣布。

 

 

 

崔武律师从桌上拿出事先装订好的证据,“我们的第一组证据是:市政府农用地整治的通知,及区政府的工作方案和工作验收方法。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市政府为农用地整治设立了具体的工作考核方案,被告区政府是在面临上级部门压力的情况下,授意村委会进行违法强拆。”

“我反对!”被告反驳,“区政府有这个文件并不能证明该强拆为区政府所为,村委也会看到文件,拆除违法建筑是村委会自行整改的行为。”

“村委会无权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我们来看第二份证据,”崔武律师指着卷宗的光碟“该证据显示在拆除现场,被告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均在场,我们现在当庭公开播放该证据。”

 

 

 

 

“被告意见?”法官问!

“天色较暗,从视频中无法确认为区政府领导,且原告也不能证明相关人员在场的目的。难道也有警察在场,事情就是警察干的么?”被告振振有词。

“那好,我方出示的第三组证据是被告区政府官网上的网页截图,标题为《我区坚决按时完成农地清理工作》,在文中宣称:3月5日,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了对加金属工厂的拆除。清理耕地面积56亩,该文件取自被告官网的工作报告,相关网页已经公证,被告在报告文件中自己承认村委会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所为,并且承认该工作得到了市委领导的肯定。”公证书铁证如山。崔武律师使出了王炸。看对方如何自圆其说?

“第四组证据是原告损失清单,其中包括原告的进货单和厂房及机器设备清单。证明原告在此次强拆中受到的损失。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崔律师继续举证。

“第五组证据是区政府的招商引资报告,在被告区政府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原告正是被告2010年招商的企业。原告基于信赖原则,跟区政府协商安排在该村,区政府当初承诺办理相关土地文件却不兑现,导致原告迟迟无法取得工业用地许可。现如今又非法暴力拆除,导致原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我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合法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崔武律师说话铿锵有力。

法官听完点点头,转向被告席上问到:“请被告质证”。

 

 

 

 

“不能仅仅根据一份网上材料就确定是由区政府组织领导。村民有权自行拆除自己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被告席上的爷们说话开始支支吾吾。虽然矢口否认,但有些语无伦次。

“那好,下面请被告举证。”法官说。

“ 我们也向法庭出示几组证据,几组证据搜集于村委会,不作为行政机关的举证,仅作为证明村委会实施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席上的两位爷们有些迟疑,相互看了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案件被告的举证期限,本案被告逾期举证且未提供申请。也未在法庭上说明情况,我方认为被告举证程序不合法。”崔武律师先将了对方一军。

法官望向被告,似乎对被告迟迟不举证的做法做法有些不满,但顿了顿,仍示意被告继续举证。毕竟展示事实才是第一重要的。

 

 

 

“第一组证据,原告2014年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45年,违反法律规定,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故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对于被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土地流转合同,我们认为法律确实规定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就按30年计算,超过部分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体无效。请问村委会又是是凭哪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崔武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反驳道。

“第二组证据是村委会于2019年3月9日给原告下的解除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是村委会主任短信送达的截屏。”证明村委会解除合同通知已经送达。

“我反对!”崔律师高声说道:“对于土地流转合同解除通知书,我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被告实施拆迁的时间是2019年3月5日,请问你们为何在拆除后才发解除通知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即使是违章建筑,行政机关也应当提前告知并给予相对人自行拆除的时间。”崔律师敏锐地找出对方破绽。

“并且对于解除合同的短信送达凭证,所谓短信截屏就能证明原告收到解除通知吗?如果短信就可送达,那以后法院开庭都可以用短信通知,不需要邮寄送达。被告明显属于强行狡辩,况且原告并未收到该短信。在我国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并非任意解除,且该短信发送时间在厂房拆除后,属于先斩后奏的典型违法行为。”崔律师慷慨陈词。

 

 

法官听后,问:“被告还有需要举证的吗?”

“我们第四组证据是市政府文件和村委会开会记录。证明村委是在看到市政府文件后召开会议并与原告协商,在协商不成的结果下才拆除的行为。该行为属民事行为且与区政府无关。”被告区政府工作人员念完这些证据后,将身体挪到椅子的后背,显得神情轻松。这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政府是否在撇清责任?我们旁听的都明白,这些事没有上级政府的指示村委会绝不可能做得出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想要证明强制拆行为实际为政府所为,相当困难,需要崔武律师对案件的条分缕析。事实胜于雄辩,事实也需要雄辩!

“法庭调查完毕,接下来请原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法官询问了双方一些问题后,要求双方讲道理。

 

  

 

法 庭 辩 论

 

 

 

“被告于2010年招商,建设小微企业产业园的行为,忽悠原告建设厂房,原告基于信赖政府建设厂房,政府没有做好该做的,若政府尽其义务,那么原告就该取得合法的工业用地。现市政府要求清理农地,原告完全可以改变经营范围,将其用于农业用途,在没有合法程序的情形下,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被告不负责的行为导致很多原材料被村民抱回家中,造成原告重大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原告的损失。现被告拒不承认其违法行为,但依据2018年最高法院关于拆迁征收的指导性案例,在区政府有拆迁规划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区政府为违法强拆的主体。被告推脱村委会为强拆主体,拆迁公司拆的,该辩护意见显然不符合事实。即使没有我方的公证书,法院也应该推定强拆行为是区人民政府所为。何况被告在自家官网的工作报告上已经自认了。”崔武律师围绕被告的责任展开了缜密的论证。

“今天我带来了一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一份指导案例表明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崔武律师拿着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递给法官,手指着被告区政府网站公布的工作报告说道:“区政府显然已经对农田清理工作做出政府工作安排,并列出了预算。鉴于被告今天在法庭上否认系认其所为,对于原告房屋被强拆的行为显然可以推定为区政府所为。何况我们有其自认领导强拆的公证书,可谓天理昭昭。被告想瞒天过海,无非就是想要推脱责任,要我们状告村民委员会。巨额赔偿,村委会也没有赔偿能力呀。在上级政府下死命令甚至要限期整改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采取违法手段完成上级部门给予的任务。在我国村、居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而非政府机关,许多违法行为便由村委会、居委会出面。这样被告以为能撇清责任。冤有头,债有主。请法庭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查明事实,主持公道!”有时候,由于官僚主义盛行,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法律。崔武律师在今天的法庭上是既讲法律,又讲政治,活用辩证法了。

 

 

“我们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拆除行为系区政府所为,区政府也未委托或授权村委会拆除原告违法建筑。不过,这起案件比较特殊,拆除行为涉及多方主体。原告到处喊冤。我们压力也很大。我们建议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解决。”没有想到,被告今天没有为自己的辩解展开详细论证,而是直奔主题要求调解。原先倨傲的态度有了很大变化。今天,我不想用理屈词穷这样主观色彩强烈的词语形容被告,但我相信原告律师逻辑的力量,雄辩的力量!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好,现原被告辩论完毕,若原被告还有其他答辩意见,可以庭后书面提交,现决定休庭!庭后,我们从化解矛盾的角度,择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随着法槌的再次敲响,庭审落下了帷幕。走出法院,原告李厂长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后 记"

开庭,就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虽然今天没有当庭判决。其实,答案隐约可见。旁听崔律师出庭代理民告官,我的脑海里仿佛又奏响了一曲胡乔木先生的《律师之歌》: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

(注:本文为普法之用。作者对当事人名称以及地点做了技术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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